原标题:事涉乐视网(300104)虚假陈述案,中德证券、信永中和等多家知名中介机构传被监管停止接收材料,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回应了
因事涉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利安达、华普天健、信永中和等多家知名中介机构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站在了被告席上。
1月18日,一则《温馨提示》在业内流传。
据《温馨提示》信息,证监会从1月18日开始不收信永中和、金杜新申报材料。目前,证监会不收新报材料的中介机构有:中德证券、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开元资产评估、信永中和、金杜。
对此,信永中和发布内部邮件,进行了回应,表示:“目前市场已出现不受理本所申报材料的传闻,因我们收到的是证监会对我们乐视网2015年、2016年报审计进行立案调查,按证监会规定,不应暂停IPO、再融资等相关行政许可业务,经与证监会发行部沟通,他们目前并没有下发暂停受理信永中和IPO和再融资的通知。”
信永中和回应
1月18日,信永中和收到证监会因年报审计业务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调查通知。
信永中和表示,立案调查所述年报审计应为执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视网)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
此前,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2015年9月23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无条件通过。2016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6年5月25日乐视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
对此,信永中和认为出具审计的相应财务报告并未用于乐视网获取IPO和再融资核准的用途。
据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的规定,本次立案的年报财务审计为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应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范围。
被告信永中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至今已逾30年,是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目前,信永中和集团拥有审计鉴证、管理咨询、税务及会计服务、工程管理咨询4个平行的业务板块,在中国大陆及其它15个国家或地区设有80个办公室,员工总数逾10000人,包括480多位合伙人。
1月17日,山西证券(002500)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近期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对乐视网等21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要求其他2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乐视网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 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中德证券等3 家证券公司及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牵涉其中的3 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5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王景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乐视网、贾跃亭等21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景、刘国梁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初步审查,北京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
2021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据悉,该案件是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曾在证监系统工作多年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法学博士黄江东表示:“判决支持投资者获赔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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