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9 日消息,2020 年 8 月,Access Advance 专利池的部分专利权人在德国杜塞尔多夫起诉小米和土耳其公司 Vestel 侵犯了其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日前,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杜塞尔多夫法院在 GE 视频、杜比诉 Vestel 案中,裁定 GE 视频和杜比的许可不符合 FRAND 原则,因此驳回禁令申请。
一向以对专利权人友好而著称的杜塞尔多夫法院这一反常态的判决引起业界震动,此前一直为人诟病的 HEVC 视频编解码许可现状似乎迎来变局。国外知名专利博客 FOSS PATENTS 在其博文《"Access Advance" patent pool can rename itself "Suffer Setback" after Dusseldorf court ruling: flagrant FRAND abuse concerning video codec patents》中写道:“杜塞尔多夫的挫败应该使 Access Advance 专利池的部分许可人停止(不合理收费),最重要的是考虑到最新一代视频编解码标准:VVC。”
相较前一代技术 H.264,HEVC / H.265 普及情况一直不理想。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这主要归因于专利许可问题。正如 FOSS PATENTS 援引另一知名博客 Eagle Eye 网络的评述:“(HEVC / H.265)采用速度很慢…… 主要原因是,与 H.264 不同,后者只有 1 个专利池,而 H.265 有 3 个专利池,具有不同的定价结构和许可条件…… 因此,许多内容提供商坚持使用 H.264。”
Access Advance 专利池(此前以 HEVC Advance 闻名于世,以下简称 AA)是全球三大 HEVC / H.265 专利池之一,截止目前该专利池有专利许可人 39 家,合规被许可人 249 家。
2020 年 8 月,AA 专利池 4 个专利许可人 ——GE 视频、杜比、IP Bridge、飞利浦: EP2559245(GE)、EP2842318(GE)、EP2777270(杜比)、EP2777269(杜比)、EP1739973(IP Bridge)和 EP2950544(飞利浦)等 H.265 标准必要专利起诉了小米和 Vestel。后者是一家土耳其公司,在欧洲的业务主要有电视机和机顶盒产品销售。
彼时,AA 发布的诉讼公告中还提及了德国 MAS Elektronik 公司已成为 AA 的被许可人。此前,MAS 公司同样被 GE 视频、杜比和飞利浦以相同的专利起诉侵权。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批准了禁令。
自信满满的 AA 不曾想到,类似的诉讼会在小米 Vestel 案中出现反转。先是 IP Bridge 和飞利浦的诉讼专利被认为有较大可能被宣告无效,所以两项诉讼被暂时搁置。其余另一个许可人 GE 视频和杜比也在日前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判决中遭遇滑铁卢。法院虽然确认 Vestel 侵权,但裁定 AA 的许可要约不符合 FRAND 原则,驳回了禁令救济申请。
据 FOSS PATENTS 披露,杜塞尔多夫法院认定 Vestel 是善意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在此基础上仔细审查许可要约发现,GE 视频、杜比等原告存在双重许可和违背 FRAND 许可承诺的问题。因为,Vestel 已经获取了另一家 H.265 专利池 MPEG LA 的许可,而 AA 的许可人不少都曾是 MPEG LA 专利池的许可人,且 MPEG LA 的许可费比 AA 要低得多。
对此,引用一段 FOSS PATENT 的评价:“我曾见过一些案例 (如微软诉摩托罗拉),在这些案例中,专利池费率作为重要的参考点,来帮助法官做出 FRAND 判定。但就我所知,法院判定专利池的许可条件是“非 FRAND 的”是前所未有的。这将是一个耻辱的结果。”
虽然目前小米 Vestel 案还没有结论,但此案一出无疑是对小米的利好。如 FOSS PATENTS 所言“小米在许可界享有良好的声誉”,被认定善意被许可人的可能性较大,早在 2020 年 1 月,小米就已成为 MPEG LA 的 H.265 项目的被许可人。
H.265 又称 HEVC,是 H.264 的下一代视频编码技术标准。相较 H.264,H.265 压缩效率提升了一倍,表现在用户体验上就是,H.265 可以用更小的存储空间和更低的延迟实现更流畅的视频播放。换句话来说就是,省流量!
然而这项早在 2013 年已经被国际电联正式批准通过的技术标准,直到如今都普及率不高。维基百科对 H.264 的介绍中就提到:“(H.264 是)截至 2019 年 9 月,91%的视频行业开发人员使用的最常用的视频内容录制、压缩和分支格式。”IAM 去年 9 月的一篇文章也提及,80%的网络传输视频是用 H.264 编码的。
H.265 标准难以普及的主要原因就是专利许可问题复杂且昂贵。H.264 只要与 MPEG LA 签订许可协议就可以解决 80%以上的专利问题,而 H.265 仅全球性的专利池就有 3 个,收费模式和标准不一。比如,AA 的收费规则比 MPEG LA 复杂得多,综合而言,前者许可费率约相当于后者的 4 倍。
专利数量方面,据各自官网数据,截至 2021 年 6 月,Access Advance 的 H.265 专利超过 17000 项;而 MPEG LA 的 H.265 专利超过 5000 项。看起来似乎 Access Advance 收费高也并非全无道理。但事情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
其一,两家专利池的许可人存在重叠,比如,佳能、NEC 等许可人既是 AA 的许可人,也是 MPEG LA 的许可人;其二,不少 AA 的许可人都是从 MPEG LA 流动过去的,MPEG LA 目前 H.265 专利虽然只有 5000 多项,但那些离开 MPEG LA 流动到 AA 的许可人的专利也有 5000 余项,而这些许可人对其离开前加入 MPEG LA 的被许可人仍保留许可义务,这 5000 件余件专利仍遵从 MPEG LA 的定价。
这意味着获得 MPEG LA 专利许可的公司可能面临 AA 的重复收费,且重复部分高出原来数倍。这就是 Vestel 和小米等被许可人面临的困境。据 FOSS PATENTS 披露,AA 拒绝降低那些已经获得许可的人的费率,而是告诉这些人去 MPEG LA 寻求退款。
这种情况一直被业界诟病,FOSS PATENTS 就直言:“该组织(AA)实际上阻碍了 HEVC 的采用。”更重要的是,随着新一代视频编码标准 VVC / H.266 的专利许可也已被主要专利池提上日程,如今的许可乱象会否继续对 H.266 标准的普及造成负面影响?
杜塞尔多夫法院此次的判决对改变这种现状可能是有益的。正如 FOSS PATENT 总结:“杜塞尔多夫 Vestel 案的关键教训是,你(许可人)不能加入第一个专利池,按照一套收费标准许可专利,然后加入第二个专利池,要求多几倍的钱,而拒绝考虑一些实施者已经获得了更便宜的许可。这是违背 FRAND 原则的。”
在 FOSS PATENTS 看来,AA 上述为人诟病之处存在的根本原因是 AA 本质上是为其四位创始人 ——GE、杜比、飞利浦、三菱的利益服务的。为了满足这 4 家公司的需求,AA 针对不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三星。
三星是 H.265 标准最重要的专利持有者之一,据称,三星一家所拥有的 H.265 专利就占 AA 整个专利池的 40% 左右。与此同时,三星也是一个拥有手机、平板电脑和电视的超大规模的专利实施者。庞大的产品体量决定了,对于三星而言,不交或者少交专利费远比获取许可收入更有诱惑力。FOSS PATENTS 在另一篇博文《Access Advance pool doesn"t really intend to solve duplicate-royalty problem: video codec implementers remain victims of unfair licensing scheme》中提到:“如果三星在 HEVC Advance 的许可费分配中获得公平的份额,它将获得大约 40%。”于是,AA 邀请三星从 MPEG LA“跳槽”到 AA,“主要激励是作为实施者节省成本,而不是作为专利持有人产生大量许可费收入,尽管后者是 AA 的所有者(GE、杜比、飞利浦、三菱)非常在意的。”FOSS PATENTS 如此写道。通过加入 AA,三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了该专利池中其他专利的许可。而 AA 与其 4 位创始人则增加了许可收入。
但与此同时,为了最大化 GE 等创始人和三星等大规模实施者的利益,其他被许可人,尤其是近期加入的中国公司,则必须受到不公平对待。如 FOSSPATENT 所说:“三星的加入实际上推高了作为实施者的许可成本,因为 AA 的价格是 MPEG LA 的 4 倍。”对于与三星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终端企业而言,面临的则是双重不公平待遇。不仅需要交纳更高额的许可费,还需要应对例如三星这样的竞争对手因享受低费率而形成的成本优势。用 FOSS PATENTS 的说法则是,“AA 与三星进行不对称交易,最后试图让全世界的 Vestel 和小米们买单,这反过来又阻碍了该标准(H.265)的广泛采用。”
此外,AA 收取高昂的管理费,规模约相当于 40%的许可收入。据业内人士的说法,这比 MPEG LA 的管理费高出数倍。而管理费越高,管理者就越有动力避免任何费用的降低。Vestel 和小米们显然不能指望 AA 的“自我革命”。作为善意被许可人,挺身而出抵制不合理收费,既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改善市场环境的应有之义。此次杜塞尔多夫的判决无疑是对 Vestel 和小米最好的报偿,而这只是开始。
审视这套系统,令人唏嘘的是,在这个许可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始终是美、日、韩企业,不见中国企业身影。尽管不少中国企业在 H.265 乃至 H.266 标准的专利实力都不俗。
▲ 图示:H.266 / VVC 标准贡献份额(来源:IPlytics)
这是 IPlytics 2021 年 2 月发布的一份数据,H.266 标准贡献 Top10 企业中就有 4 家来自中国大陆,华为、字节跳动、腾讯、阿里巴巴均名列前茅。而 Top40 中,还能看到快手、海康威视、中兴、OPPO 等企业上榜。
随着专利实力提升,中国企业也在积极加入全球专利池。近年来,无论是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还是在音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许可人的身份加入到专利池中。例如,在 AA 近期公布的 VVC 项目中,中国企业阿里巴巴、快手便位列其中。这对于提升中国企业的影响力自然是有益的。不过,专利池的存在是为了简化许可,推动技术标准普及,而非阻碍这一切发生。从中国企业角度来说,推动标准专利收费透明化、合理化,改善竞争环境,才是符合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优选择,也是企业加入专利池应有的初心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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