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除银行外,不少持牌消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平台也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中,在非常时期为客户提供了息费减免和延期还款等综合性措施纾解困难。可以看到,无论是监管层面的政策,还是各金融机构的具体细化措施,都是为了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但这一切好的措施却被恶意逃废债的“老赖”盯上了。
有信贷行业人士表示,疫情期间,一些“反催收”联盟甚至组织统一的团队教借款人逾期话术、制造假病历、社区隔离证明等,以此逃避还款。
针对现在频发的借“疫”逃债之事,有信贷行业人士表示:“我们在行业内也听说了这个现象,近期社会上也是出现了一批向贷款客户提供所谓的‘投诉指导’,还有‘退费帮助’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组织和个人,因为受疫情影响,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有借款人被反催收中介忽悠,交付了巨额的咨询费用,按照他们提供的所谓‘逃废债秘籍’向政府、媒体恶意投诉,甚至有人还将地方监管部门告上法庭,想侥幸通过这种不法手段来减免正常的信贷债务。通过调查核实,其实是一种恶意逃废债的行为,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最终借款人不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会被记录不诚信的行为。我们也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也不要轻信其教唆而产生逾期还款,以免影响到客户个人征信,从而产生不良的记录并遭受财务的损失。”
《法制日报》曾刊登了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反催收套路违法不可信 拖欠款侥幸心理不能存》。文章指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按约定还款是借款人的义务。而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其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实质上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如果借款人利用虚假证明而骗取“优惠”,则构成欺诈,一经核实,贷款方有权拒绝申请或撤销该变更事项。届时,借款人不仅要补齐拖欠款项及额外利息,还需要承担违约金并被纳入失信记录。此外,已支付给“反催收中介”的高额费用更是打了水漂,得不偿失。
有些借款人心存侥幸,认为“反催收中介”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以假乱真,且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等单位忙得不可开交,证明材料的核实存在困难。其实,即使借款人一时得逞,贷款人在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后也享有撤销权。即使金融机构没有察觉,“反催收中介”也可能利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把柄”,一步步诓骗或胁迫借款人步入“套路贷”陷阱。借款人想利用套路,却经常被“反催收联盟”套路。
同时,“反催收中介”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催收中介”认为自己居于幕后出谋划策,没有直接对接金融机构,并无风险。实际上,其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如果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则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而以欺骗、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借款人掉入“套路贷”陷阱的,根据其具体情节,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该法官提醒金融借款人:诚信履约,勿存侥幸,别贪图延期还款之小利,莫轻信“反催收中介”的忽悠,否则可能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骗钱的“人财两空”。同时,也劝诫那些借疫情之机牟利的“反催收联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因贪利而行不法之事,自以为是“打擦边球”,实则掩耳盗铃,误人害己。
还有不少从业者呼吁,希望行业及媒体,能够传播守信重诺的正确理念,引导大众理性借贷,为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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