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改变世界;数据,成就科学技术;数字与数据,改变了人类社会。
我们在前期连续报道了长安大学高志亮教授对于“数字”和“数据”的谈话(详见《数字改变世界》和《数据成就科技》),高教授研究数据基础理论、原理和方法30余年,对普遍性数据有着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本期就数字与数据改变人类社会再次报道,他对此有着独到的见解,而且意志非常坚定,他认为这是现实性、前瞻性和创造性叠加在一起的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
数字与数据,改变人类社会的前提
高志亮说,对于数字改变世界;数据,成就科技,人们不会有争议。但数字与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人类社会,才刚刚兴起,这个需要我们很好的理解与认识。不过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数据面临着一个困难与问题,就是如何“解放”数据。
什么是“解放”数据?就是将圈在“笼子”里的数据释放出来,给数据“松绑”,让数据与数据的内生要素成为经济价值。
我们知道,在国家数字经济大发展的大数据战略推进中,数字中国建设战略意义重大。但目前出现的问题是,既要对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做好保护,又要发挥数据的乘数作用,如何将两项事同时做的都很好?但目前我们的数据安全保护的太好了,没人敢“冒风险”让数据在市场上交易,发挥价值作用,这成了一个难题。
为此,需要构建一部数据法,来给数据“松绑”,“解放”数据,“盘活”数据,让数字生产力工具发挥职能,给数据赋能让中国智能化,同时还要对数据保护的很好。
高志亮认为,我们现在对于数据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断代定位”,更不能“盲人摸象”地给数据立法。高志亮作为一个普遍性数据和基础性数据研究的研究人员,内心非常着急,他认为我们必须要站在数据强国战略的高度上看数据。为此,认为我们国家现在主要缺少一部数据基本法,这就是《数据法》。
高志亮极力主张和呼吁国家尽快为数据立法,以便“解放”数据,“盘活”数据,让数据在数据法的条件下上市、交易和流转,尽快激活数据市场,让我国的数字经济真正实现“做强做优做大”。
这就是数字与数据改变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也只有做好数据,才能让数字与数据改变社会。
编制《数据法》,创建数据法
高志亮说,他是一位数据研究者,不是法律研究人员。但他以一己之力,作为数据专业人员看数据,初步编写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法(草拟建议稿)》愿意奉献给国家以立法。高志亮表示,《数据法》是数据类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属于“母法”,也就是属于所有数据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律要明确,而且必须明确规定 “一切数据归国家所有”,这是对国家数据主权地位的肯定与宣示,表明了数据如同国土一样“圣神不可侵犯”和“寸土不让”的国家决心和意志:每一条数据都属于国家 。同时,还要释放数据能量,不能放在数据库中不产生价值。
这部《数据法》总共七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符合一般法律制定的基本规范,包含了立法的基本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法的中心目的就是期望国家的数据“活”起来,而目前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数据归属不清。于是,《数据法》应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一切数据归国家所有”,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基本原则,不需要有任何争议。所以,在这样的规定下,表明《数据法》可适用于在中国范围内的任何机构和所有企业与个人,其中每一条数据归国家所有,就可以对数据权属做了明确的规定与界定,从而消除了数据归属权争议和对数据交易的保护。
第二章“数据与数字”共四条,对数据是什么、数字是什么做了明确的规范与界定。数据,是指由信号、数值、数量和数字等构成的生产要素,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和驻外机构与企业、个人及中国航天器、深海潜水器等生产的一切数据。数字,作为狭义数据,是指由数值与数量构成的关联关系具有数字化的功能性,属于数字生产力。
第三章“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共六条,对数权做了明确的规定。数权分为生产权、拥有权和使用权。《数据法》明确规定了数据来源于物质、事物,数据是需要生产得来的,不仅仅是通过搜索和积存获得的。从而数据首先要获得生产权,才能具有拥有权。为此,要明确规定“谁登记,谁生产;谁生产,谁拥有;谁拥有,谁受益;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这样数据“三权”就非常容易界定了。
所以,在我们国家范围内想拥有数据,就必须生产数据;想生产数据,必须在国家政府专门的机构登记数据生产权,如同矿权和土地权登记、备案一样。数据在《数据法》中明确规定可以交易,但必须首先拥有数据所有权。
现实的数据权,是没有办法对数据确权的,只有从数据的源头上登记才能搞清楚数据来源,从而数据的确权、定价权就变得简单了。将数据登记,作为数据源头管理的关键,所有数据生产者,包括科学数据、互联网数据、社会平台数据如同矿权、土地权登记一样,实施登记。“谁登记,谁生产”一切矛盾从源头上抓起,数据管理、交易、流转就变得比较容易了。
数据成为数权,是数权拥有者所具有的拥有权、交易权与获利权,从而数权与土地权、矿权具有同等效力,不允许随意改变。数权与人民的生存权同等重要,是和谐社会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基础与关键。
第四章“数据战略与管理规划”共七条,这一章明确规定了数据属于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同土地一样,寸步不让。同时明确规定:所有国家机关与各级政府都要重视依法保护数据资源和数据资产,构建国家:从数据大国走向数据强国;从中国数字经济主体走向世界数字经济主体的战略。中国属于数据产量大国,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我国现在还不是数据强国,主要表现在:数据法律法规不健全;数据认识与理解有偏差;数据学科与数据科学体系未建立;数据生产、应用不够规范,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数据的乘数作用和数字生产力工具功能发挥的不够好。为此,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将这一战略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五章“数据生产要素与利用”共八条,数据要素中央用文件的形式提了出来,但还不具有法律地位,《数据法》明确了数据生产要素同土地、技术、资金和劳动力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数据利用方面明确规定了“采、传、存、管、用、智”的数据规律,这是数据技术与数据链过程,也用法律的形式对生产方式、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管理方式和智能化与数据处理、数据处置等做了明确的界定和定位,这也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对个人工作数据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在自家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上,但它也属于国家数据,在处置上具有修改、删除和复制应用的权利,但没有交易、转换和转出境外的权利。
第六章“数据法律责任”共十条,数据法律责任,是对数据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的规定。《数据法》按照三个层级划分: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个人的法律职责与义务。如未经数据登记与确权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都属于非法生产、处置数据的行为,国家数据管理部门或机构有权责令停止数据生产与处置,限期依法登记、改正或接受第三方公司进行数据依法确权认定后依法处理,直至诉诸《刑法》。还给出了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不能让具有数据所有权的企业、个人只能享受好处,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对某些特殊情况做了补充,比如规定了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人如果遇到了与本法律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及需要成立一些数据机构和组织问题,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高志亮表示,《数据法》基本按照法律、法规模式构建,在编写过程中符合法律文本规则和编制方法。同时,《数据法》是一部完全创新和创建的法律,它填补了我国已有数据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空白,对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和社会进步和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愿意将草拟的《数据法》草案提供给法律界研究和国家立法机构数据基本法建设的基础,期望尽快通过实施,将非常有利于我国数据开发、搞活与数字经济的大发展。
数字与数据,怎样改变人类社会
数字,改变世界,是依照数字生产力工具完成了对世界的变革。数据,成就科学技术,是利用以数为据的数据原理完成了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数字与数据,改变人类社会的标志是完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与科学技术领域完成世界数理化、天地生的大统一和全球科学技术第三次大一统。而对于我国必须在《数据法》条件下,让数字与数据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和中国梦。因此,必须做到:
1、做足做好数字
数字,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在对数值、数量和数字搞不清的情况下,一直以来将数字作为一种文化,而且特别的讲究与崇拜,比如有的国家对7就很崇拜,而对某些数字又很忌讳,如13、14、18等,我们国家社会民间对6和8 以及9也很崇尚。为此,各国都会发展成了一种“信仰”与文化,最典型的就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对整数的崇拜和信仰控制了世界数学界整整80年,甚至将发现根号2打破整数宗教信仰的希帕索斯扔进了大海。
在科学界,人们对数字的社会作用,比较冷静而客观,如化学家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门捷列夫,他说世界是由2和8组成的,因为他发现原子核与核外电子量总是到了2和8是最稳定的。于是,形成了元素周期律,并依照原子量,制作出了世界上第一张元素周期表。而生物学家说世界是由2和4组成的,因为生命体的DNA双螺旋在构象中,总是2条反向平行的多核苷酸链缠绕形成一个双螺旋结构和4条碱基对横向链接。数学家和计算机学家,比如莱布尼茨就用2看社会与世界,然后,冯.诺依曼利用2进制发现了计算机可以完成各种复杂的计算。他发现要完成这些计算就需要电子元器件必须要有稳定的工作状态,这个状态要稳定,必须越简单越稳定。因此,具有开或关两种状态的电子元器件是最稳定的。所以,计算机的运算数制的选择——二进制,就这样诞生了,而整个世界确实被2给征服了,这就是0/1编码。
到数字化时代的今天,数字的概念和作用更加巨大,数字内生要素具有巨大的动力学系统,数字已成为数字生产力与数字生产力工具,这些工具作用在社会上就是让社会更加的简单、透明与公正,比如高考招生。而数字作用在人类社会,一般来说是做“+法”,即集成;做“x法”,即组合;做“-法”,如疫情期间的二维码,可以从中央直接到个人,中间所有环节就知道每一个人的行动轨迹。未来的数字货币,就是这样让我们的货币管理和运行、跨国贸易结算更加简单、快捷,个人贷款都变得简单而高效。
等等。所以,数字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巨大,它在不断地改变社会管理和人的行为及社会形态。因此,我们必须要做足做好数字建设。
2、做大做强数据
数据,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数为据的数据原理之下的数据资源和数据生产要素。
数据作为资源,主要表现在可以无穷无尽地开发和利用,数据是“黄金屋”,数据就是“地下宝藏”,人类可以利用一切方式与技术手段挖掘、开发和利用,以发现数据背后的更多价值,让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更好。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它存在并具有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功能与作用,如土地要素的功能,可以在土地上盖房子,修铁路,同时还可以流转、交易产生价值,数据的功能也可以“盖房子”、“修铁路”,更多的是价值作用;具有技术的功能和作用,包括数字技术、数据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它们作为内生要素,以植入法、渗透法和融合法赋能改变人类的工作方式,创建无人化的社会,包括无人商店、无人驾驶、无人宾馆、无人机作战等等;还有资金功能,体现在数据乘数作用的价值增值,即数字或数据因素作为变量,则引起在数据应用过程后对物质、事物因素的改变,其结果与价值具有倍数或指数级的效应。同时数字与数据价值存在着分配功能,如数权分配改变了社会分配方式的变革,会出现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等。特别是数据劳动动力要素,开发大量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和数字人,让数据工作,使数据聪明,构成数据的普惠主义社会。
可以预测:数据普惠主义,这是未来人类社会的一种主流名义社会价值观,而我们现存的人类社会“三观”,包括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数据普惠主义加持下,将会有很大的改变。一是,人们对世界的看法变了,是“数即万物”的数据世界与社会观;二是人们的数据价值观变了,是“天地交,万物通”与数据乘数作用的价值增值思想;三是数据社会的人生观变了,主要追求数据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创新与创造,让人们的工作生活不断获得幸福感。在一个国家内就是不断追求数据社会的公开透明,实现人类幸福生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就是不断追求数据世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这就是数据普惠主义的基本思想。
所以,数据社会一方面要规范数据行为,一方面要解放数据要素,构建数据资源与生产要素的数据社会新的“三观”,以彻底地改变我们的社会形态与人的生活方式。
3、数据资本主义
数据社会的形成,必然走向数据资本主义,这绝不是耸人听闻。
何为数据资本主义,是指在数据社会中一些企业、人或某一国家,通过对数据占有和价值增值后形成的数据资本化。数据资本化,是从数据主义一步一步演化而来的。
数据主义,是指人们对数据的看法和主张,一般会出现一种宗教般的数据崇拜狂热者,他们会采用一切手段占有和垄断数据,到了高度垄断阶段,就会利用国家一定的政策和鼓励机制,形成自有的数据价值,最后归为一种数据资本化模式。
在数据社会形成初期,这些看起来都是正常的,是一种数据建设方式,更是一种互联网、平台、产业或技术发展模式。然而,一旦数据资本化模式形成后,就会出现一种无声无息的无雇佣关系数字或数据劳动者,这些无雇佣关系的数字、数据劳动者为他们无偿地创造价值。
这种价值创造方式已在全球,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发达的国家出现并存在,亿万网民成为无雇佣关系的数字或数据价值创造者、创作者构成被“剥削者”的对象,这就会出现数据社会的不公平以致数据社会的动荡。
这是数据资本主义形成过程和对未来数据社会、数据世界的基本特征,而且在数据乘数作用加持下,数据资本主义形成后的更加迅猛,就是数据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变革,这样数据社会及人类生活公平也发生变化。
所以,数据资本主义一旦形成,就会出现两种作用力,一种是快速推高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市场异常的活跃,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另一方面就会形成各种数据资本主义寡头,不顾一切地占有数据市场和剥削无雇佣关系的数据劳动人民,大肆敛财将会给数据社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和冲击。
这就是数字与数据对社会的作用力,首先,是形成美好的数据社会;其次,就是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与工作方式;第三,必须建立数据法以规范数据社会行为与公平。
《数据法》立法,迫在眉睫
《数据法》将给数据生产、运行、发挥作用,价值增值提供法律保障,为数据交易所交易活跃,数据成为资本,让数字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战场和主力军提供条件。高志亮表示,现在只要将数据“解放”了、规范了,就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和作用,成就数据社会。为此,我要强烈呼吁国家尽快建立《数据法》。
总之,数字与数据,一定能够改变人类社会,但如果要让数字与数据改变我们的社会,就必须构建一部《数据法》作保障。相信我国,数字与数据必将改变我们的社会与生活,一定会形成规范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数据社会新形态和数据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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