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这个规定可以说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征迁主体是妥善的,但是做客本期节目的当事人他拥有的900多平方的房产被列入动迁范围后历时多年迟迟得不到认定补偿,如今已经坚守了13年,那么这些房产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今天我们就来听一听他的故事。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13年的坚守。
当手续合法、没有房产证的房产遭遇征迁
当事人陈为全(化名)讲述,当时他因创办公司的需求,需要一所经营用房。于是在2004年,当事人从实验室所属的一家公司购得房屋,房屋是一所庭院,共九百多平方米。因为房子年代久远,文件不齐全,房屋内仅有96平方米的面积拥有房产证,房屋其余817平方米的面积并无房产证。2009年5月,当事人陈某得到通知,房屋被列入储备用地动迁范围。
当事人陈某回忆道,当时征收方跟当事人谈论征收土地动迁征收事宜时,仅依据房产证上9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讨论征收补偿,并未对房屋的真实面积进行现场取证调查。从2009年房屋实施动迁到2019年,征收方通过房管局的专家和航拍,均未在当事人所属房屋上找出房产证上登记的9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并且在此期间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6号楼的实际面积为168平方米。征收方便以无法找到房产证上96平方米房屋为由,不对其余817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自2009年到2019年,房屋动迁的十年间,政府对96平方米房屋进行了行政裁决。目前为止,没有任何部门认定817平方米房屋的性质。
倾心打造的企业,如今破败不堪
据当事人阐述,发生从2009年房屋实施动迁至今已经过去了十三年,十三年间,由于房管局坚持96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裁决书,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当事人的企业濒临倒闭,员工也全部解散。
当事人案件律师王律师阐述道,按照《城市房屋征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况不补偿,即违章建筑。但是在裁决书内并没有对817平方米建筑进行任何违章违法的认定,故而这个行政裁决从程序上是违法的。2001年上海市房地局出台673号文,该文有关贯彻执行上海市征迁实施细则,文内提及被征迁安置房屋有明确规定:第一,有房产证按房产证登记面积予以补偿;第二,没房产证,但是有政府的批件文件,应当按政府批件文件记载的面积予以补偿;第三,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政府批文,但有证据证明房子是在1981年前建造的,应当按照现在实测面积予以补偿。
王律师认为:该裁决书内有写到673号文,但是没有按照其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所以在适用法律上也有错误。这个裁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但是后续法院驳回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诉求。
13年的坚守,他需要给自己一个答案
当事人案件律师王律师讲述,在诉讼之前,王律师从工商档案中查明,当事人房屋在1979年8月6日之前被龙华装卸公司征用为经营用房,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房屋面积为966平方米。之后房管局向法院出示当初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文件证据,王律师对比两份证据后发现,房管局出示的证据中,当事人房屋的五号楼与六号楼的面积与位置相互混淆。
虽然事件发生至今已经13年,法院也驳回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诉求,但当事人表示接下来还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和程序,拿回属于自己的损失。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对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是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对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拆除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房屋视为合法建筑,并依法进行补偿。而案件中的房屋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在建筑时符合当时的行政审批手续。
针对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目前没有否定案件中房屋合法性质的文件,当事人陈某理应得到相应补偿。当事人作为一个企业家,目前这起案件其所拥有的公司已经无法经营,表面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当地社会营商环境的问题,当地各部门对于该案件的态度以及处理意见,表明了当地营商环境不健全,对社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认为,当事人除了继续坚持走法律途径之外,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因为让他们知道案件的背后关乎一个企业存亡问题,其若干工人的就业问题。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案件一二审已判,法院驳回上诉,认为裁决书合法。建议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诉,或者向当地检察院抗诉,对案件进行翻案。本案中,房管局在征收中并未对当事人817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所以在翻案后,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对房管局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面对如今的局面,相信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希望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维权的方法挽回自己的损失。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法行申5424号】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做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
【《城市房屋征迁管理条例》第22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征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十二条】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1.租金交纳证明;
2.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迁房屋内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36条第8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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