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智能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各大APP强制读取手机内容、个人信息被偷偷获取、注册某个平台后便接到骚扰电话,甚至刚聊完某个话题就被推送相关内容。这些现象不仅侵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带来了网络安全和数据滥用的风险。面对个人信息“裸奔”的问题,数据安全护航显得尤为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有力提升了网民的安全感。
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分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是可识别性。个人信息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
基本原则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1.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
2.目的明确、合理相关:处理个人信息应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的信息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信息质量保证: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安全保障: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对其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6.禁止非法行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
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
“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以下事项:
1.处理者的名称或姓名和联系方式。
2.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3.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单独同意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1.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
2.公开处理个人信息。
3.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并将信息用于非维护公共安全目的。
4.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5.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处理的义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履行以下义务:
1.约定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监督受托人的处理活动,未经同意不得转委托。
3.当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时,要求受托人返还或删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处理其个人信息。
2.查阅、复制权: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3.更正、补充权:有权要求更正、补充个人信息。
4.删除权: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
5.解释说明权: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对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典型案例分析:
《某寿险公司员工泄露保险客户信息》
案情简介:某寿险支公司员工刘某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取异地客户保单号,并查询有效保单信息,以每条7元的价格出售给闫某,非法获利18.54万元。刘某唆使同事马某等人通过员工账户查询客户信息。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查询、出售公民信息近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刘某在履职过程中将公民信息出售,可从重处罚。法院判决: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责任部分:刘某、马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泄露的公民信息,消除影响,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监管处罚:某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寿险公司因管理不到位,罚款10万元;公司负责人戴某警告并罚款2万元;黄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禁止刘某从事保险业工作10年,禁止马某从事保险业工作3年。
富德生命人寿一直致力于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规定。我们将继续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富德生命人寿将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体验。您的信息安全,是我们始终不渝的承诺。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透明的数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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