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全民债务问题尤为突出。庞大的不良资产规模不仅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也对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有效化解全民债务危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实施“全民债务化解方案”,以资产证券化为抓手,推动不良资产处置,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二、 方案背景
1. 全民债务问题现状
近年来,我国居民、企业和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攀升,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隐患。据统计,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居民部门债务规模已突破60万亿元,企业部门债务规模超过100万亿元,政府部门债务规模也超过50万亿元。庞大的债务规模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加剧了金融风险。
2. 不良资产处置的迫切性
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期偿还本息的债权,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不良资产规模持续攀升。据统计,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超过2%,部分中小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甚至超过了5%。庞大的不良资产规模不仅会吞噬银行的利润,还会降低银行的放贷能力,最终影响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3. 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资产进行打包,并将其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将不良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剥离,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同时也能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
4. 双新行动方案和不良资产下放计划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国务院已出台了“双新行动方案”和“不良资产下放计划”。“双新行动方案”旨在通过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升级。而“不良资产下放计划”则旨在将部分不良资产下放到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处置,降低金融风险。
三、 方案目标
全民债务化解方案的目标是:
有效化解全民债务危机,降低金融风险。
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将不良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剥离,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有效化解全民债务危机。
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不良资产处置,释放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四、 方案内容
1. 资产证券化实施步骤
首期剥离不良资产:从五万亿不良资产中首期剥离100亿元,以资产证券化形式对外发售。
不良资产证券认购:鼓励债务人认购不良资产证券,并给予专项补贴。
双向联动: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专项补贴,形成双向联动,共同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和债务化解。
2. 专项补贴发放
补贴对象:认购不良资产证券的债务人。
补贴形式:专项补贴,具体形式和标准由民债清查办公室制定并具体执行。
补贴目的:鼓励债务人积极认购不良资产证券,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并帮助其减轻债务负担。
3. 执行主体
民债清查:负责方案的落地实施,包括不良资产的筛选、打包、证券化、发行和专项补贴发放等工作。
相关部门:财政部、金管局、工信部等部门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管指导。
五、 方案预期效果
降低金融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剥离,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有效化解全民债务危机。
促进经济增长:通过不良资产处置,释放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改善居民生活:通过专项补贴,帮助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完善金融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六、 政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全民债务化解方案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
七、 总结
全民债务化解方案以资产证券化为抓手,推动不良资产处置,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是化解全民债务危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方案的实施将有效降低金融风险,释放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 附件
全民债务化解方案实施细则
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指南
专项补贴发放办法
十、 声明
本方案仅供参考,最终方案以国务院正式批复为准。
全民债务化解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化解当前严峻的全民债务危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不良资产化解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方力量,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进不良资产化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时间,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初步完成5万亿元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有效缓解当前债务压力,为未来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不良资产清查和剥离
第五条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清查,对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重点关注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隐性债务。
第六条 不良资产清查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覆盖所有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不漏掉任何不良资产。
准确性: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准确,避免虚假信息。
及时性: 及时完成清查工作,为后续处置工作奠定基础。
第七条 不良资产清查工作要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清查结果汇总至国务院相关部门。
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督导检查。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清查工作质量。
第八条 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和行业属性,实行分类处置。对于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不良资产,优先实施剥离。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处置的资产,暂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不良资产剥离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化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公开透明原则: 剥离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稳妥原则: 确保剥离过程安全稳妥,避免造成社会风险。
第十条 不良资产剥离工作要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交易平台。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交易平台,为不良资产剥离提供交易场所。
鼓励各地引入专业化的市场化操作团队参与其中。 各地区要鼓励引入专业化的市场化操作团队参与不良资产剥离工作,提高剥离效率。
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重组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重组机制,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一條 建立长效机制,健全不良资产信息披露和监测预警机制,畅通沟通反馈渠道。对于清理出的新增不良资产,要及时纳入统一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处置方式,确保不良资产化解工作不断深化和完善。
第三章 债务人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对受影响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诊断,制定差异化支持方案。
第十三条 债务人评估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性: 评估结果要客观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真实情况。
科学性:评估方法要科学合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及时性: 及时完成评估工作,为制定支持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债务人评估工作要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债务人信息库。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债务人信息库,收集整理债务人的相关信息。
开展债务人评估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开展债务人评估工作,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诊断。
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督导检查。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长期来看具备恢复潜力的债务人,政府将从财税、金融、用工等方面给予支持。例如适当延缓还款期限、提供贷款展期、实施债务重组等。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支持政策要遵循以下原则:
精准性: 支持政策要精准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支持措施。
有效性: 支持政策要切实有效,能够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
可持续性: 支持政策要具有可持续性,能够为债务人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债务人支持政策要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差异化的支持方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支持方案。
加强对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债务人了解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债务人跟踪机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债务人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状况,并根据情况调整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密切监测债务人状况变化,对于经营恶化或可能陷入违约的,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处置措施。对于个人债务人,政府将积极构建"兜底"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章 政策支持及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由国务院财政部、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各方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工作专班要负责以下工作:
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督促检查: 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信息沟通: 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将不良资产处置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各项制度性安排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重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完善法律法规要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性: 法律法规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公平性: 法律法规要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完善法律法规要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保障。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符合实际情况。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十四条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开展不良资产化解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债务人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 财政金融支持要遵循以下原则:
精准性: 支持要精准施策,优先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有效性: 支持要切实有效,能够发挥实际作用。
可持续性: 支持要具有可持续性,能够为不良资产化解提供长期保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金融支持要采取以下措施:
设立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开展不良资产化解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债务人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强对财政金融支持的监管。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金融支持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舆论引导要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 信息要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
客观性: 报道要客观公正,避免片面宣传。
正面引导: 宣传要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 舆论引导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社会疑虑。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和支持不良资产化解工作。
第五章 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
第三十条目标: 有效化解存量不良资产,防范新增不良资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长效机制,分类施策,综合施治,稳妥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化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要任务:
2024年:
完成全国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底数清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不良资产分类处置方案,实施首批100亿元左右的剥离和资产证券化。
出台针对性支持政策,为受影响的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帮扶。
加快相关法治建设,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制度基础。
2025年:
继续推进不良资产的分类处置,力争完成2000亿元规模的剥离。
深入实施债务人支持计划,实现有效化解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债务压力。
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不良资产持续有序化解。
2026年:
基本完成5万亿元不良资产的初步清理和处置目标。
持续加强对新增不良资产的监测和预警,确保不良资产规模维持在可控范围。
通过不良资产化解,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2027-2029年:
持续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巩固化解成果,防止出现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不良资产化解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
第三条本操作指南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化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安全稳妥的原则,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操作指南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不良资产证券化要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化原则: 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公开透明原则: 证券化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稳妥原则: 确保证券化过程安全稳妥,避免造成社会风险。
风险控制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信息披露原则: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如下:
资产筛选: 选择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不良资产。
资产评估: 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资产打包: 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形成证券化资产池。
结构设计: 设计证券化结构,确定不同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发行认购: 发行证券化产品,并进行认购。
资产管理 对证券化资产池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权益。
第七条 资产筛选要遵循以下原则:
质量原则: 选择质量较好的不良资产,确保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规模原则: 选择规模较大的不良资产,提高证券化效率。
流动性原则: 选择流动性较好的不良资产,便于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八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性: 评估方法要科学合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独立性: 评估机构要独立于证券化项目,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透明性: 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资产打包要遵循以下原则:
同质性: 将同质性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提高证券化效率。
风险隔离: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资产进行隔离,降低风险集中度。
流动性: 确保打包后的资产池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便于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十条 结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
风险分层 将不同风险等级的资产进行分层,设计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
流动性: 设计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证券,便于投资者交易。
投资者需求: 根据投资者需求,设计不同类型的证券,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第十一條 发行认购要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透明
信息公开: 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发行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时间、认购方式、发行对象、认购流程、认购结果等,并通过公开渠道向公众发布,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发行情况。
程序透明:发行认购的程序应公开透明,包括认购资格、认购流程、认购时间、认购结果等,并接受公众监督。
公平公正:发行认购应公平公正,避免内幕交易、优先认购等不公平现象,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认购机会。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发行人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发行人应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设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提供投资者教育等。
规范有序
认购流程规范:发行认购应遵循规范的流程,包括认购资格审查、认购资金缴纳、认购结果确认等,确保发行认购过程有序进行。
认购资金管理规范: 发行人应规范管理认购资金,确保认购资金安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认购结果公示:发行人应及时公布认购结果,并接受公众监督。
风险提示: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发行认购的风险,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合法合规
符合法律法规:发行认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行业规范:发行认购应符合行业规范,确保发行行为规范有序。
符合公司章程: 发行认购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发行行为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原则的实施,可以确保发行认购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合法合规,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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