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指导地位虽已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抽象化”、“碎片化”和“效能不足”的深层困境。当前该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仍被视作一种宏观“司法策略”或“工作方针”,而非一套具有内在逻辑、可操作、可评估的完整政策体系。这导致其适用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个体理解和经验,易产生偏差与不公。为此,本研究提出,必须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一种策略性指引向一项原则化、精细化、效能化的体系化工程转型。论文将通过剖析其现实困境,并从理念重塑、标准细化、程序保障及效能延伸四个维度,系统构建一个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兼具原则统一性与操作灵活性的实施框架,以期实现该政策从宏观宣示到微观实践的高质效转化。
一、引言:从“策略性宣示”到“体系化构建”的范式升级
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来,其在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分化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尽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何为该宽?何为当严?如何相济?”等一系列核心问题,在实践层面仍缺乏清晰、统一且具有约束力的答案。政策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依赖司法官个人良知、经验与自由裁量的阶段,导致了“同案不同处”、“地域差异显著”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究其根源,在于宽严相济政策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策略性宣示或工作方针,其内涵过于抽象,外延过于宽泛,缺乏将其精神转化为具体司法行动的中间层级制度。它告诉了我们“目标”,却未提供精确的“路线图”和“操作手册”。这种“体系性缺失”已成为制约该政策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
因此,本研究主张,必须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一次深刻的范式升级:即从一种模糊的、依赖个体经验的司法策略,转型为一套清晰的、由制度保障的体系化工程。这一体系的核心特征应是原则化(为司法提供稳定的价值基准)、精细化(为裁量提供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效能化(追求政策实施的社会治理效果)。本文旨在为这一体系化重构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设计。
二、现实困境:宽严相济政策实施的“三重脱节”
当前司法实践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普遍面临以下三个层面的脱节:
(一)政策理念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抽象脱节”
“宽”、“严”、“相济”均是高度抽象的价值概念。在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检察官、法官往往基于自身对犯罪危害、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的理解进行判断,难免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例如,对于同一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因其个人感受和当地刑事打击重点的不同,而提出差异巨大的量刑建议或作出迥异的判决,导致司法不统一。
(二)从宽路径与从严路径之间的“程序脱节”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为“从宽”设计了相对完善的程序路径,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起诉制度等,操作性强。相比之下,“从严”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则相对匮乏和模糊。如何实现“该严则严”?除了在量刑建议上提出较重的刑罚外,在程序上如何体现“严”的严肃性和必要性?例如,对于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如何在逮捕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缓刑适用条件审查等方面形成一套区别于轻微犯罪的、体现“严”的程序性判断标准,目前尚不明确。
(三)个案处理与社会治理之间的“效能脱节”
政策的适用往往止步于个案办结,未能有效将个案中暴露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转化为预警和治理社会风险的资源。例如,在办理多起涉及特定行业(如互联网金融、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后,未能通过类案分析、检察建议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发出风险警示,推动行业整治,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能升华。“相济”的深层含义——即通过刑事司法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未能充分实现。
三、体系重构:构建“原则标准程序效能”四维一体实施框架
为解决上述困境,必须对宽严相济政策进行系统性的体系重构,构建一个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四维一体实施框架。
(一)理念重塑:确立“原则化”的价值基准
首先,必须将抽象政策转化为可遵循的司法原则。建议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宽严相济的核心判断原则:
1.比例原则: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事处遇的严厉程度必须成比例。这是“宽”与“严”的基石。
2.必要性原则:刑事干预应是最后手段。对于轻微犯罪,优先考虑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处理(宽);对于严重犯罪,则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体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严)。
3.修复性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司法程序应致力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鼓励和解、赔偿、社区服务等(相济)。
(二)标准细化:制定“精细化”的裁量指南
其次,必须为司法裁量提供清晰、统一的标尺。
1.制定“正面+负面”清单:
“从宽”清单:明确列举建议适用不起诉、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如初犯、偶犯、过失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及其权重。
“从严”清单:明确列举应慎重适用非监禁刑、建议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如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累犯、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等)。
2.开发“量化评估辅助工具”:借鉴“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探索建立“宽严相济适用评估模型”。通过设置一系列客观化、可量化的指标(如犯罪金额、人身伤害程度、主观故意、前科劣迹、社会贡献度等),为办案人员提供初步的、参考性的评估结果,压缩主观随意空间,促进类案同处。
(三)程序保障:完善“差异化”的程序管道
再次,必须通过程序设计来固化和保障实体上的“宽”与“严”。
1.畅通“从宽”的程序出口: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轻罪案件中的适用;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优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快速办理通道。
2.建构“从严”的程序标识:对于清单内的严重犯罪,在程序上应体现“从严”治理:
逮捕与羁押:降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证明标准,原则上适用羁押措施。证据审查:实行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但同时在证明标准上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防“凑数”从严。庭审程序: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实质化审理,强化庭审的惩戒和教育功能。
3.健全“相济”的协商程序: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确保协商过程充分、自愿、合法;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确保和解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四)效能延伸:追求“效能化”的治理目标
最后,必须将政策效能从个案延伸至社会治理。
1.建立“类案强制检索与分析”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一定数量的同类型案件后,必须形成类案分析报告,总结犯罪规律、发现监管漏洞。
2.强化“检察建议”的刚性约束:将基于类案分析发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纳入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体系,并建立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建议“落地有声”,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堵塞漏洞、完善管理。
3.推行“办案效能评估”:对一个时期、一个地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不仅看办案数量和质量,更要评估其是否有效遏制了某类犯罪的高发态势、是否促进了社会矛盾的源头化解。
四、结论与展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将其从一项悬置于上的抽象政策,下沉为一套融入司法肌理的具体体系。本文提出的“原则标准程序效能”四维一体框架,旨在为该政策的体系化重构提供一个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的方案。
通过原则化,我们为司法官提供了稳定的价值罗盘;通过精细化,我们为其配备了精确的计量尺规;通过程序化,我们为其铺设了规范的运行轨道;通过效能化,我们将其目标锚定于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这一切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终极追求: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精准地分配正义,不仅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修复创伤、促进和谐,最终以高质效的刑事司法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法治之基。(梁立全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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