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7月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提出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巩固资本市场诚信基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对于资本市场严惩财务造假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全方位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是遏制财务造假的有力手段。《意见》提出应当建构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加大全方位追责力度,通过构建长效机制、强化监管协同、推动制度创新。作为“看门人”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意识到《意见》体现了制度顶层设计上惩治财务造假的决心,具有全方位、广覆盖、硬措施、严责任等特征,应当坚决按照《意见》规定落实相关要求,压实“看门人”责任,推动业务合法合规,建立长效化防止财务造假体制,助力形成诚实信用的业务文化。
本文将分析近期信息披露行政监管、民事追责、刑事打击过往典型案例,对新情势下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相关责任提出建议。
一、行政监管
从试点注册制、2023年实施全面注册制到新国九条,监管机构不断明确和强化“发行人第一责任”与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并不断加强行政监管,有以下特征:
(一)对证券服务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双罚”且“重罚”
财务造假伤害资本市场诚信和投资人利益。监管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双罚”且“重罚”,提高了违法违规的成本,对违法违规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处罚的同时,震慑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因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定增虚假记载,监管机构对金通灵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案件中,由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不实记载,监管机构于2024年4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认定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为不适当人选。
对证券服务机构而言,重大工作缺陷、未获得充分证据,导致出具虚假记载的专业文件或者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专业文件存在不实记载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直接代价是极其显著的,在行政监管方面可能会面临业务暂停、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严重的后果。这将直接影响证券服务机构的运营和收入,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中的业务机会,导致证券服务机构客户流失、市场信任度下降,长期可能导致业务重建困难、骨干人才的流失,影响证券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建设以勤勉尽责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企业文化,明确其长期发展目标,避免短视行为,注重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申报即担责”
监管机构通过落实“申报即担责”,进一步压实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
在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欺诈发行案中,蓝山科技在申报期间已经撤回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2021年11月,监管机构由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工作存在缺陷,多项违反执业准则,在发行保荐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对蓝山科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并于同月,对蓝山科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拟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把关,在申报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所有披露的信息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和验证。这种责任在证券服务机构内部的落实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行为,减少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行政执法和民事赔偿高效结合
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749号)申请行政和解,并先行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体现了行政执法和对投资人保护的效率的提升。
但是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来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看门人责任”,对于避免投资人损失,对避免证券服务机构经营损失、声誉损失,对持续发展更为重要。
二、民事追责
在民事追责中,对证券服务机构,法院会考虑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券服务机构主观过错程度(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判定证券服务机构是否连带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方面,有以下关注点:
(一)保荐代表人可与保荐机构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证券法》中有其法律依据。
在2024年6月对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虚假陈述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未能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且未能举证在虚假陈述案中没有过错,判令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部分投资者损失承担40%的连带责任。
此案例是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个人与保荐机构一同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标志着虚假陈述对保荐机构的民事追责已经“责任到人”,增加从业人员的违规成本,增强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对从业人员具有警示作用。
(二)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确定诉讼被告的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而非确定诉讼被告的依据,故法律并不要求责任主体均受到行政处罚后才能被列为被告。证券服务机构不能仅以缺乏行政处罚为由免责。
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虚假陈述案中,诉讼纠纷时,独立财务顾问没有收到行政处罚。独立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于2022年9月收到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勤勉尽责的责任边界
关于“勤勉尽责”的责任边界,是法院根据证券服务机构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视证券服务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判定。
同样在2021年6月起有关的中安科虚假陈述案的多份判决书中,独立财务顾问辩称:“对交易定价的合理和公允性进行了独立判断,判断过程勤勉尽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则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独立财务顾问对资产定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且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该项目的真实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行为予以更正,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要首先时刻牢记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对投资人判断上市公司价值是有重要影响的。在对执业规范中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理解方面,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持续的研究判例,加强学习和理解。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中,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从业人员需要在业务开展中时刻敲响警钟。
如,在中恒通(中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中,2017年8月,人民检察院以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起公诉,法庭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
四、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责任的思考
(一)从勤勉尽责出发,建立对投资者负责任的企业文化
提高从业人员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从业人员理解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的重要性。鼓励从业人员秉持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对投资者负责,对自己的专业行为负责,不断提升职业素养。
(二)制度建设
健全内控制度、合规制度、业务制度、执业手册,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明确各级员工的职责和责任,确保每个员工了解自己的角色和应承担的义务。通过培训和沟通,强化员工对责任的认识。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有效的追责机制。
(三)落实内部控制
投资银行内控三大防线中项目组、质量控制部门、内核合规风控部门应当各自独立,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三道防线共同发挥作用规避道德风险、防范执业风险,保证执业质量。
(四)合理人员配置、考核、激励制度
证券服务机构从其在企业上市前后各个阶段责任出发,从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角度出发,拆解项目执行工作,合理人员配置。证券服务机构应该确保考核包含勤勉尽责、信息披露质量的情况;确保激励政策与考核指标的统一,拉长考核期间,同时避免过度激励。
(五)加深对勤勉尽责的理解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执业标准为基础,学习典型案例,加强与监管机构的交流,明确工作职责、范围;加深以投资人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的理解,在职责范围内提高对重大事项的敏感度和把握程度,保持合理怀疑警惕,关注、核查异常情形,督促整改,谨慎出具专业意见;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并留存可以作为证据链的充足的工作底稿。
五、结语
信息披露是保障广大投资人知情权的基础。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对投资人预期、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以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财务造假对投资者利益、资本市场有很大伤害,而系统性财务造假手段具有隐蔽性,且造假手段层出不穷。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摆正心态,担负起“看门人”责任,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避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投资人带来经济损失,给证券市场诚信带来损失,给证券服务机构带来业务和声誉损失;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
(作者:华英证券总裁 王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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