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务的重要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是保险公平交易与诚信合作的重要前提。同时,该原则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在加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合作等方面,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前海人寿普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相关的知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交易的运作机制,从而做出更佳的保险选择。
首先,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什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三方面,具体含义如下:
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的行为;广义的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因素及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的行为。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根据形式,保证又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保证,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默示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保证,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且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的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重约束,同时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因此,前海人寿提醒公众在参与保险活动时,应当高度重视诚信原则,确保保险交易的公正、公平,才能更好地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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